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》及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》要求,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,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(社保及公积金等)、专项附加扣除(包括子女教育、继续教育、大病医疗、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、赡养老人等6项)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,为应纳税所得额。应交个人所得税按照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。
经税务局网站统计,截止2019年4月,已有523名教职工通过税务APP等渠道申报了专项附加扣除项。据此,学校以工资中的预扣个人所得税和税务局的实际计税数进行对比,并将由专项附加扣除项计算的扣税差额通过工行退回给各位教职工。每月清算的具体数额可以通过财务处薪资查询系统中的“个人所得税清算”栏目查询。
如有符合专项附加扣除条件的教职工尚未通过“个人所得税APP”申报扣除项的,请尽快申报。如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在2019年度内及时办理的,学校不进行清算,但也可以在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提供给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汇算清缴时一次性享受扣除。
特此通知。
人事处、财务处
2019年5月6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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